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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汽车保险
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应否担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5/23 18:38:51  点击:3349

    【案情】

    王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沿本村水泥马路往村外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村汤某房后一矮墙路段时,因王某驾驶技术生疏,将贺某撞倒。贺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向死者家属赔偿了8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王某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王某有无驾驶资格,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驾驶者有无驾驶资格证,保险公司都应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对王某无证驾驶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驾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公司虽然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其具有追偿权,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上述两个法律规定是相互冲突的,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的规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故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即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王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作者:左禄山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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