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15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给付标准将修订。保监会6月7日发布通知,要求今后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经营中使用的残疾给付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残疾给付表》)。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先后发布,《残疾给付表》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已经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专门项目组,完成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发布。
通知要求,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通知还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保监会表示,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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