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26岁的崔伟泽上夜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惠州市社保局称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可通过民事途径获得相应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但律师援引市中院、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死者家属既可获得民事赔偿,也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家属申请工伤保险被拒
惠州人崔伟泽,于2010年10月进入惠州T C L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任线长一职,公司也为他购买社会保险。今年2月22日晚上,他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唐晓华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唐晓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认定,崔伟泽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于是家属开始按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然而,5月23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崔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原因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除工伤医疗费可先行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第三人支付”。但崔伟泽的家属认为该条款仅针对工伤医疗费用部分应当如何支付、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工伤待遇并未作出不能支付的规定。市社保局不受理告知书里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第三人支付”一句在法律原文里并没有。
社保局建议行政复议或诉讼
因此,崔家人多次找市社保局沟通,均无果。他们了解到,在今年5月份以前,惠州市对类似工伤保险都是赔付的,为何现在不受理了呢?主管工伤保险待遇的市社保局副局长陈雪梅告诉他们,5月份以前的工伤待遇赔错了,是对保险条例的误解,现在要纠正过来,所以不再赔了。
崔家人还在网络问政上发信求助。市社保局在网上回复:“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仅工伤医疗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因可通过民事途径获得相应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如对做出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发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锋
市社保局:
无明确依据需法律确权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局长李运武昨天告诉记者,关于因第三方侵权造成工伤死亡的,是否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全省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一样。市社保局也曾向省人社厅发文请求一个明确答复,但省人社厅只是口头认可社保基金可支付,并没有书面文件。
对于市中院、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李运武仍然认为解释不够明确。为稳妥起见,维护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风险,他们建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确权,若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社保须支付工伤保险,他们一定会支付。“社保基金不是没有钱,我们有大把钱,我们只是想支付得更有法律依据。”李运武说,已有同样情况的当事人正在申请行政复议,若有第一个行政复议判下来,接下来的案例都将按照这个判例来执行。
律师:
家属可获得双重赔偿
广东天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斌援引市中院、省高院的会议纪要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市社保局应依法受理崔伟泽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死者家属也可获得民事赔偿。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