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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严某在上厕所时,因学校未设置防护栏不慎摔伤,将学校告上法院。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因而判处该保险公司赔偿严某6万元。 严某系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二中学生,2008年10月16日,他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去上厕所,在经过校内未设置护栏的台阶时不慎跌下摔伤,之后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9000多元,并被鉴定为8级伤残。 法院认为,严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应当具备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注意力,因其疏于注意,对自己摔伤致残,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永善县二中对校园内学生上厕所途经的台阶一边未设置防护栏,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对校内公共设施的管理未尽到安全可靠的注意义务,应承担70%的过错责任。永善县二中应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储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