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记者易芬 通讯员 毛智芳
四川籍女子李某于2012年3月入职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任职普工。2012年9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向车间主管口头请假,在工友的陪同下回宿舍休息,同舍工友下班后发现李某已经没有反应,遂向厂方报告并拨打急救电话,120到场后现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李某的家属要求社保局认定李某为工伤,但是社保局拒绝认定,后李某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
焦点:李某身体不适请假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该视同工伤。“突发疾病”应该包括突然发生的各种疾病,职工发病时,有的表现的症状很明显、很严重,但是有些表现得较为轻微,比如头晕、腹痛但是还在能忍受的范围之内,职工本人和单位同事一般也依照日常的生活经验来决定是直接送医院抢救还是暂时休息予以观察,至于是回宿舍休息还是在工厂休息并无本质区别,不能因为职工死亡时不在工厂就认定职工“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结合本案来看,李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因为身体不适向单位领导请假回家休息,后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行为符合常情常理,且从发病到死亡都是在一天之内,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