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重慶市某建築公司的泥工,2013年6月的一天,在戶外工作的王某因高溫突然暈倒,送當地人民醫院診斷為中暑。后王某所在公司向當地人力社保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無法提供由具備職業病鑒定資質醫院出具的職業性中暑証明,最終未能被認定為工傷。像王某這樣因工作中暑后無法認定工傷的情形並不少見。
職業性中暑是在高溫作業環境下,由于熱平衡和(或)水鹽代謝紊亂而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和(或)心血管障礙為主要表現的急性疾病,嚴重時可能危及性命。我國對職業性中暑的預防和治療一向較為重視,早在1957年便將其列為了國家法定職業病。2002年,衛生部和勞動保障部印發的《職業病目錄》上也明確將中暑算作由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的一種。2012年《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出台,更進一步加強了對勞動者“高溫權益”的保護力度。
然而,盡管一系列法律法規都再三強調了一旦勞動者發生職業性中暑后應享有的各項權益,但在實踐中,勞動者發生職業性中暑后要認定為工傷卻非易事。原因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業病要認定為工傷,必須經具有診斷、鑒定職業病資質的醫療機構作出職業病結論。以重慶為例,目前具有這種資質的醫院僅有重慶市疾控中心和市六院,一般醫院並不具有這種資質。中暑作為國家法定職業病,要想認定為工傷,也必須憑職業病鑒定機構開具的職業病診斷証明,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局提請工傷認定。但中暑不同于塵肺病、矽肺病等職業病,它本身具有一些特殊性:首先中暑是一種急症,一旦發生中暑后當然是送往就近醫院診治,不可能“舍近求遠”送往指定醫院;其次中暑又屬已過性症狀,通常經過處理或治療恢復正常后,相關症狀就會消失,在這種情況下,就無法再獲得職業病醫院出具的職業性中暑証明,也就喪失了申報工傷的條件。
筆者認為,國家之所以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規強調中暑為職業病,初衷應為保護勞動者在高溫作業時受到傷害后的權益,既然如此,針對中暑這一疾病的特殊性,就不應該在申報工傷時局限于職業病醫院的診斷,只有這樣,勞動者的“高溫權益”才有可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