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于2010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2010年12月25日,李先生从梯子上摔下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载明:李先生摔伤导致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其患高血压多年,五年前还曾经出现过脑梗塞。医院认定李先生入院后接受手术治疗,并发心源性猝死。
李先生从梯子上摔下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其死因是自身疾病而非意外伤害,拒绝赔偿。
在这一理赔纠纷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点在于“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据了解,在涉及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合同诉讼中,如果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死亡,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规则,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死亡。在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证明自己的主张后,保险人欲拒绝支付保险金,须提供有效的证据进行反驳。由此看来,老李的家人需要举证证明老李猝死属于非疾病死亡才可获得理赔。
李先生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根据医院的死亡报告,李先生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导致心源性猝死的原因是其自身患有疾病,而非意外伤害致死。
法院审案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先生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显示,医院认定李先生心源性猝死依据不足(无病理解剖及临床资料支持)。造成李先生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其摔伤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指数为90%-100%。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最终确定李先生死亡和摔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被判赔9万元。
事实上,法律方面对猝死举证也有不同的规定。如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显示,继承人或受益人只要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即可,如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意外的、非故意或者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死亡等即可;保险公司欲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必须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除外责任范围内原因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