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铁块发生事故,造成车损。他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此引发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对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吴某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2年6月5日,吴某驾驶一辆奔驰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一铁块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损近21万元,保险公司根据吴某的申请,对损失进行了理赔。后保险公司以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铁块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5月1日至6月10日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及养护日常巡查表,证明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和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收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致使吴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高速公路公司对高速公路巡查、养护的情况,结合高速公路的经营收益与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吴某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在其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损失理赔款的60%,合计12.55万余元。(宋华俊 俞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