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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先承担责任 不是保险公司的恰当抗辩理由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7/13 1:12:42  点击:2647

  周小强 万暄

  案情:甲公司就其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标的包括户外架空电缆线路及杆塔。保险合同将盗窃、车挂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约定为保险责任。保单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可向第三方提出索赔,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辆货车行使在某县境内时,因为车厢超高挂上甲公司所有的横跨公路的电缆,造成缆断杆倒。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机动车辆一方负全责。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要求甲公司先向肇事方索赔。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形成争议。

  保险人要求甲公司先向肇事方索赔的做法,笔者不赞成,理由如下:

  一、此种做法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单中约定:兹经双方同意,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可向第三方提出索赔,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从以上约定可以看出,若保险财产损失是由有责任的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是直接找有责任的第三者赔偿,还是找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要被保险人先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选择方式,增加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侵犯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二、此种做法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如果“放弃”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而影响保险人代位权的,保险人依法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或者扣减赔偿金,法律并未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有义务行使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三、《司法解释(二)》明确不支持上述做法

  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车挂造成电缆受损属于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其要求被保险人先向肇事方索赔的做法无合同以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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