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7月12日消息:小木工小诚2011年末在做房屋装修时意外被电锯锯伤右手。索赔时,小诚犯了难:找推荐他接这个单的大江,大江说去找发包的杨老板;杨老板却说去找房主李先生;李先生又说应该去找雇你的人……茫然的小诚直接将3人共同告上法庭,讨问究竟谁该负责?日前,闵行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判决3人连带赔偿小诚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3万元。
2011年10月,大江请小诚帮忙一单装修活。小诚前往被告李先生位于闵行区的房屋,在切割木柜的过程中,电锯突然翻转,锯伤小诚的右手。小诚被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及右手背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共产生医疗费近1.5万元,杨老板曾前来探望并带来了1.4万余元。
2012年初,索赔无门的小诚将大江、杨老板、李先生共同告到法院,要求3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庭审中,大江称小诚是由其介绍到工地,装修工程由两人共同完成;事发当天,自己并未安排小诚锯柜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称房屋装修工程交给了杨老板,出了事应该找杨老板。杨老板则认为,自己已经付了一笔钱,而且装修工程中的木工活全部包给了大江,自己与小诚素不相识,更别说雇佣关系了。法院经调查取证在法庭上明确:被告杨老板、大江并无装修资质;李先生未审查过杨老板的相关资质,杨老板也没有审查大江有无相应资质;对于做木工和使用电锯是否要求具有特殊资质,小诚不清楚也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法院认为,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雇主是谁。根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被告李先生与杨老板之间成为了工程承包关系,杨老板与大江构成工程分包关系;原告小诚与大江之间则是雇佣关系。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雇主即大江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本案中,被告杨老板、大江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二人具备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应资质,而李先生、杨老板在发包、分包的时候,并未审查有关人员资质,存在过错,故李先生、杨老板应当与雇主大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诚自知没有操作电锯相关资质,也具有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大江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老板、李先生对大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诚自身承担30%责任。(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