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10万元意外险,李某在保险期内因多种因素导致身亡,保险公司以李某患病死亡,不属于意外险赔付范围为由拒付保险金10万元,李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司法鉴定引入案件,最终判定保险公司给付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90%。
据了解,2010年,李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订立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卡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投保期限为一年,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7日;意外身故、残疾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为1万元。
2010年12月25日,李某从梯子上摔下致头部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载明,李某在接受手术治疗中,并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李某的保险继承人表示,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过程中保险公司仅赔付李某的医疗费7100余元,拒绝对李某的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故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对此,保险公司则辩称,医院为李某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李某摔伤导致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但同时显示李某生前患高血压多年,并且曾出现过脑梗塞。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李某系入院后接受手术治疗并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疾病范畴,不应在其赔付范畴内。
由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始终围绕李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摔伤还是疾病,审理过程中,西城法院决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造成李某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其摔伤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指数为90%-100%。
法院认同并采纳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最终判定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给付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90%,共9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随后,记者采访到该案的承办法官刘建勋,其解释说,该案属于典型的意外伤害保险范畴内多因致损的案件,目前没有其他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手段,就多个原因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指数进行鉴定,并据此作出裁判。该案为了提高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裁判文书的说服力,法院在认定复杂保险事故性质与原因时,借助了司法鉴定填补自身能力的不足,这个裁判思路,也是全国首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也认为,保险案件中引进司法鉴定的做法十分合理,所算比例也是恰如其分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晓峰则强调了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上需要重视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