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失踪,5年多以后法院才宣告其死亡,而此时早已过了保险期!那20万元的个人意外身故保险金能否获得理赔?昨日,成都晚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判决一起保险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保险期后 法院才宣告投保人死亡
2006年5月11日,李先生在成都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保险,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保险期为1年,受益人是他的妻子毛女士。
2007年3月4日,李先生到八里桥路取货时失踪。经毛女士申请,仪陇县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宣告李先生为失踪人,于去年4月24日宣告其死亡。去年7月,毛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她遂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有效期在2006年5月12日至2007年5月11日之间,而李先生宣告死亡的时间在2012年4月,故应驳回毛女士的诉讼请求。
未明确约定免责 仍应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抗辩李先生被宣告死亡的时间超过保险期而免责的论点是否成立。青羊法院认为,李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失踪,法定继承人根据程序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必然超过一年的保险期。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签订此类寿险合同时,就免责情形应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事实免责情形不发生效力,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定保险公司支付毛女士20万元赔偿金。
王翠 成都晚报记者 锁千程 实习生 刘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