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静河
船主王某为雇的船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一船员在海上作业时右眼受伤成8级伤残,船主被法院判决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事后,船主找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因而引发官司。最终法庭查明,保险公司竟然没有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交给投保的王某。今年7月末,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4月,王某为雇的19名船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约定死亡/伤残责任每人限额15万元;意外医疗赔偿责任限额为2万元等。保单中特别约定,船员因违法作业不属于保险责任等。
同年10月29日,轮机长吴某在海上的船只作业时,右眼被断裂的柴油发动机皮带抽伤,回陆地住院治疗,王某支付了医疗费2.8万余元及误工费1万元。事后,吴某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王某索赔。经过司法鉴定,吴某构成8级伤残。
法院查明,吴某在作业时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定王某承担80%赔偿责任。海事法院判决雇主赔偿给吴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王某对吴某进行了赔偿。
事后王某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但被拒绝。王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投保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共计14.3万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说,保险合同中约定,意外医疗赔偿责任以及死亡/伤残赔偿责任,公司按20%比例赔偿;并且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不属于理赔范围。法庭查明,双方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最高赔偿额按受伤部位及程度不同,赔偿金额表中的8级伤残赔偿比例为20%。但是,被告对该赔付比例没有作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也没有就合同内容进行说明,该保险条款也没有给原告。
法庭认为,投保时,被告没有将《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交付给原告,此外,被告也没对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比例赔付等限制以及免除被告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说明,因此,相关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全额赔付。
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4.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