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萧峰
车险理赔难再现“经典”案例。“去年12月份才从交警部门拿到事故认定书并与事故另一方达成协议,但今年8月永安保险突然拿出去年5月便已出具的销案通知书说已经过了理赔时效,不受理了。”
日前,《投资快报》记者接到肇庆四会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司机华师傅投诉称,其涉及的一起有人身伤亡的连环交通事故,由于案情较为复杂,历时两年多才结案,虽然这期间自己向投保的永安保险交涉、并按其要求上交各种材料,“简直跑断了腿”。但目前永安保险公司却以“过期”为由,拒绝理赔,并且该保险公司早在去年5月已悄悄作了销案处理。
9月10日,《投资快报》记者就此事致电永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办公室夏斌,其告诉记者该案件已上报总公司,详细情况自己并不清楚,稍后回复记者。
昨日下午临近下班时分,永安保险一邓姓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电话,表示公司相关部门已与受损车主重新联系,洽谈处理中。但几乎同一时间,记者拨通当事人之一(傅师傅)电话,对方表示保险公司除了此前的悄然销案、拒绝理赔,并未再有任何联系。
知名维权律师刘健一告诉记者,此案华师傅在获得事故认定书时才知道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在与有关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才确定全部损失。因此,按照有关法律该车主并未超过财产险的2年索赔或诉讼时效。在保险公司须承担理赔责任而被保险人又未提出放弃索赔的情况下,永安保险公司未支付理赔金额却自行销案,显然有违保险的诚信原则,也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连环车祸事故发生后车主及时向险企报案
9月6日,肇庆四会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司机华师傅向《投资快报》记者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0年6月9日凌晨,一辆货柜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湖南郴州京珠高速过良田出口2公里处路段时,车辆车主华师傅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相撞后掉入水沟,造成一乘车人员张某受伤、驾驶员吴某被甩出车外,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大约10分钟后,李某驾驶一大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向右侧翻并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相撞,造成驾驶人李某和车上25名乘客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该客车在撞倒护栏后,使被甩出车外被移动至靠在波形护栏立柱上的吴某失去依靠而倒入路边水沟中,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吴某已死亡。
大约再过了大概8分钟左右,华师傅也驾驶公司大客车行驶至该路段,并与上述车辆相刮擦,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昨日,傅师傅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事故发生后,华师傅所驾驶的客车的车主第一时间向为该车承保的永安保险报案。由于永安保险在事故发生地湖南郴州没有设立分公司,双方便协商委托当地一家价格认定中心评估,损失定为37585元。
但由于该事故是连环事故,尤其前面两辆车涉及到人身伤亡,华师傅所驾驶车辆与第二李某所驾驶车辆的刮擦作为后发事故,在华师傅想获取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时候,交警部门相关人员告知其要等吴某和李某两方事故结案后才能处理他跟李某的事故。
上述事实情况,记者得到了四会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印证,并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迟索赔情况说明》。而永安保险公司多位相关工作人员却表示不知道其中情况,无法评述。
永安保险未理赔先销案销案通知书多处空白
2012年10月,吴某和李某两方事故最终经法院判决结案。
同年12月,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通知华师傅前去结案。时过两年,华师傅终于拿到交警部门对当时事故的认定书。他在当时事故中因在雨天未降低安全速度,造成刮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李某则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负有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华师傅与李某达成协议,在双方损失冲抵后,华师傅一次性补偿李某8423元,双方事故纠纷就此了结。
令人想不到的是,早在2012年5月23日,永安保险便悄悄的出具了一份《销案案件通知书》。为何说“静悄悄”?记者看到,该份通知书可谓“三无”通知书,“出险经过”处空白无内容,“出险人”处空白无内容,就连承保公司“盖章”处、“落款时间”竟也全是空白无内容。而“销案原因”也相当的草率,上写“12.05.23日致电1863778****,回复:不知此事,销案。邓明镜”。
近日,华师傅向记者回忆,当时确实有回访一事,但当时他回复是事故正在处理,还不清楚交通部门对案子处理的情况。
“很可能是口音问题,对方没听清楚。”操着一口河南安阳口音的华师傅向记者无奈的推断道。
此外,四会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发向永安保险的《迟索赔情况说明》也显示,“我司粤HK1175车于2010年6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当事司机交由车队跟进事故保险处理,由于事故处理时间过长,致使贵司电话回访时当事司机华某以不清楚事故处理情况,导致贵司作销案处理;实际上事后当事司机华某便因特殊原因离职……”。
永安保险受理索材料司机“跑断腿”
后突然宣告“过期”不理
2013年6月,华师傅再次到当时投保的永安保险分支机构永安保险肇庆中心支公司四会营销部办理理赔手续,因对方出具上述销案通知书,再次遭到了拒绝。
“交材料都跑了好几次,来来去去都快跑断腿了。”华师傅告诉记者,他先后按四会营业部和肇庆中心支公司要求多次补交了材料,其中包括先发事故纠纷的法院判决书、对方修车发票等。
“最后材料我都按要求交上去了,但对方却突然告诉我已超过2年期限,不受理了。”华师傅表示,他在今年8月下旬收到永安保险的电话让他去取回资料,其中有一份《案件不受理告知书》,表示永安保险已履行事故调查和损失鉴定义务,由于该事故中永安保险只赔偿车损部分损失,根据《保险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该案超2年索赔的依据不充分,故永安保险对此案不予受理。
业内人士:事故处理耗时长超过2年也可理赔
永安保险涉嫌“做贼心虚” 急于撇清责任
据悉,永安保险公司在事故中只赔偿车损部分损失,根据规定,寿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期限为两年,该案件超2年索赔依据不充分,因此不予理赔。
但华师傅及四会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均认为:“因我方车辆在连环事故中为后发生的事故,必须在其它车辆事故处理完成后方可处理我方车辆事故。虽然我们很想早点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但处理该事故的交警大队称必须按程序处理事故。之前四会交通公司车队曾致电永安保险咨询过,当时对方说超过2年也是可以理赔。”
对于这一争议点,国内一家大型财险公司的资深理赔人士刘先生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整个案件因为涉及人员伤亡问题,交警部门出于谨慎在先发事故结案后再处理后发生的事故并没有问题。当事人在2012年12月份才能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可以理赔。”
2012年5月23日,永安保险在对华师傅进行回访后将案件销除,但当时车主尚未做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也远远,没有及时通知华师傅或车主已经销案,这是否恰当?
上述某财险公司资深理赔人士告诉记者,销案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内部行为,只要客户申请即可重新立案,因此保险公司做出销案处理并无不恰当之处。一般保险公司在案件到期前会提醒客户尽快办理理赔,告诉客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如果有困难该如何处理。但如果并未提醒以及及时通知送达,就显得为撇清责任,而有些“做贼心虚”了。
律师说法:
该案未超过2年索赔时效 保险公司侵害客户权益
昨日,记者采访了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他表示,“《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华师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为其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因为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华师傅才知道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在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时,才能最终确定华师傅的全部损失,也就是向保险索赔的金额。而如果其无需承担责任或无需赔偿,其权利就并没有受侵害。”
因此,他认为华师傅的理赔并未超过《保险法》规定的财产险的2年诉讼时效。
对于保险公司先行销案问题,刘健一律师认为,华师傅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即已启动保险索赔程序。在保险公司须承担理赔责任而被保险人又未提出放弃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未支付理赔金额却自行销案,显然有违保险的诚信原则,也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相关链接
高保低赔、拖赔第三者险永安财险成被告
“投保时按新车价值投保,出险后却按折旧价理赔,这是明显的高保低赔。近日,李师傅向媒体报料称,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在客户出险后,车损9万多元却只赔4万余元。在律师的协调下,保险(放心保)公司仍无端质疑,只愿意赔偿6万多元,最终被客户状告法庭。
9.7万元车损只赔4.6万元
今年4月28日晚,李师傅驾驶一辆重型牵引挂车沿广东清连高速行驶时,与前方黄师傅驾驶的一辆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清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辆货车无责。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经交警调解,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事故中造成的两车损坏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核价,费用由李师傅全部承担;事故现场施救费用及停车费由李师傅全部承担。
事后,经承保该车的永安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定损约为9.5万元,黄师傅的车损约为4.8万元,李师傅将受损车辆送至当地维修,维修费用共计97240元。
6月份,李师傅向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提交资料进行理赔。数日后,永安财险工作人员告知李师傅,三者险的理赔金额无异议,但是对97240元的维修价有异议,因为李师傅的车已使用67个月,按每月1.1%的折旧率,新车购置价为176640元,折旧后实际价值为46456元。因损失超过实际价值,按推定全损的情况,只能赔付给李师傅实际价值,即46456元。
经过上述律师的多次跟进,永安财险广东分公司于8月6日告知上述律师,车损险只能赔付6万多元,理由是5万多元的驾驶舱,因非正规厂家出厂,只能赔3万多元。因此,该律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永安财险拖赔第三者险
李师傅拿着一份单据告诉记者,投保时该车的保险金额为176640元,也就是按该车的新车购置价格投保的,按理说出险了,最高应该能赔付176640元。但是现在出险了,造成9万多元的损失不但不能全部报销,竟然还要从购车时开始折旧,只能赔4万多元。这是明显的高保低赔。
事实上,早在去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将“高保低赔”等三大霸王条款废止,明确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李师傅还告诉记者,他前后找过永安财险清远中心分公司或广东分公司的理赔人员、业务员、甚至相关领导交涉多次,但对方都没有让步,甚至连第三者险都不愿意先行赔付,反而要求他接受车损险按折旧后4万多元理赔才一起支付。但不论是车损险还是第三者险,自己都早已经垫付了,垫付金额计算起来也有十几万元。“没有异议的第三者险都不愿意先赔付,明显就有拖赔的嫌疑。”李师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