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老徐受雇开车接送钱某的孩子上下学,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他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辆轿车及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骑车人赵某受伤。伤者将老徐、钱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徐汇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认定徐、钱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钱某作为劳务接受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回放】
钱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总经理,雇佣司机老徐为其接送孩子。2012年2月3日上午,老徐驾驶着钱某的宝马轿车在虹漕路宜山路附近与王某驾驶的丰田牌小轿车以及赵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倒地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次日,徐汇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同年9月,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进行伤残鉴定,赵某右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此后,赵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钱某、科技公司、老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钱某认为,事故的发生由老徐个人原因所致,因此不同意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科技公司辩称,老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肇事司机老徐却认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科技公司的职务行为,应当由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赔偿10.9万元,钱某赔偿4.2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未提出上诉。
【以案说法】
问:事故发生时,老徐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科技公司的职务行为?答:老徐向法院提供了录音及银行账户明细,以证明其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事故发生时老徐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此外,结合肇事轿车由钱某以个人名义投保交强险,并在事故后由钱某个人支付车辆维修费以及向赵某支付医疗费1万元的情况,同时依据老徐劳动手册的记录,可认定科技公司和该起事故责任的承担没有关联性。
问:本案的责任划分如何认定?
答: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认定以及赵某的伤情鉴定均没有异议,因此两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以及无责任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在相应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直接侵权人徐某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钱某对事故发生时老徐为其个人从事劳务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由其替代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