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讯(锦江法 实习记者 孙兆云)拿到单位死亡赔偿,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锦江区法院判决:可以拿双份。
去年3月9日,成都一公路公司与一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协作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成都一个立交桥工程的施工。公路公司为每位工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5月7日,工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被吊车吊篮内落下的石头砸中死亡。此后,建筑公司与死者继承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时约定王某无条件配合建筑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手续。
但王某认为,保险合同确定被保险人为死者,作为继承人自己有权利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建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已支付死亡赔偿金58万余元,王某保险理赔的权利已转让给建筑公司。保险公司则辩称,保险公司是与公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死者不是公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王某无权申请保险理赔。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路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被保险人为工程施工的全体员工,死者虽属建筑公司员工,仍属于被保险人。此外,单位死亡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并不冲突,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等人给付保险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