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4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2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89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88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6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0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5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7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3
 
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
职工救同事法院判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0/2 4:23:23  点击:3447
 

   郭启朝卢国伟
  李东因见义勇为身亡,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工伤,无奈之下李东家人诉至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终审认定李东应视同工伤。
  据了解,当时李东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其不属于工伤。李东的家人不服该认定,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行为。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曾明确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东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卧龙区法院审理后,判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