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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救同事法院判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0/2 4:23:23  点击:3448
 

   郭启朝卢国伟
  李东因见义勇为身亡,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工伤,无奈之下李东家人诉至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终审认定李东应视同工伤。
  据了解,当时李东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其不属于工伤。李东的家人不服该认定,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行为。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曾明确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东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卧龙区法院审理后,判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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