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高程) 2012年6月7日傍晚,田林县旧州镇村民杨奇与罗宁发生争执,之后罗宁到杨家论理,双方发生争吵。罗宁恼羞成怒,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向杨奇,杨奇中刀后逃跑,又被罗宁追上捅了几刀,杨奇当场死亡。杨奇妻子在制止罗宁时也被捅伤。罗宁逃离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据了解,在2011年7月6日,杨奇在一家财产保险支公司(下称财保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伤害综合定额保险,交保险费3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6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6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万元。
案发后,杨奇妻子及时向财保公司报案,随后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杨奇被罗宁杀害,是杨奇的故意挑衅行为导致,不能认定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中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于是作出拒赔通知。
罗宁故意杀人一案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杨奇的母亲、妻子及2个女儿向田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百色市中院对此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杨奇被杀死亡,是罗宁突然持刀捅刺所致,没有证据证实被保险人杨奇有挑衅或故意行为的发生,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可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故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杨奇之死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杨奇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杨某的继承人继承。
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杨奇妻子等4原告保险金3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