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蔡军如 刘斐) 男子生前开办一家引线厂,并投保了两份团体意外险,后该男子不幸去世,不料债权人向男子家属催讨货款,要求以获赔的保险款偿还货款。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龙英、李冬、李平在所继承的两层房屋一栋李洪所有部分的限额内支付所欠原告曹检引线材料款36634元,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审理查明,三被告亲人李洪开办的引线厂自2010年开始在原告处购买三味粉等原材料。从2010年9月24日至2011年7月6日,李洪总计欠原告货款67634元,李洪于2011年元月21日付款20000元,2011年10月4日付款6000元,2011年12月16日付款5000元共计付款31000元,尚欠引线材料款36634元未付。李洪因意外事故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七日死亡,留下与妻子龙英共同所有的两层房屋一栋(上下层各三间,每层100多平方米),该房屋目前由三被告共同占有、使用。另查明,李洪去世前在厂里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两份,最高理赔限额共计300000元。李洪去世后,三被告与其他债权人达成协议并由龙义担保,用该理赔款按70%比例偿还了李洪所欠其他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李洪之间买卖引线原材料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原告向李洪提供货物后,李洪应当支付相应数额的货款。现李洪已去世,其遗产(两层房屋一栋)由被告龙英、李冬、李平共同占有、使用,即共同继承,则被告龙英、李冬、李平应当以李洪现有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上述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李洪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洪生前因投保团体意外险而在死后由三被告获得的理赔款不属于李洪芳所留遗产,是否用于偿还李洪所欠债务由三被告自主决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