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廷标) 老板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在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老板黄玉学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付保险金。2013年10月21日,广西隆林县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支公司给付员工李明亲属保险金30万元,同时驳回了黄玉学的诉讼请求。
黄玉学是一家小型养殖场老板。为降低经营风险,2012年9月21日,黄老板在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进行交流沟通后,为李明等在内的三位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定额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自己受益人,保险期限为一年,人均保险费300元,单人保险金额30万元。2013年7月19日,李明在养殖场职工宿舍内猝死,黄老板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进行尸检、侦查,认定李明系意外死亡。2013年8月20日,黄玉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黄老板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李明的亲属闻讯要求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准许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黄玉学认为,其为雇员李明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时指定投保人自己为受益人,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且已向投保人签发了保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李亲属认为,李明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且在保险期间意外死亡,作为被保险人的亲属,应当享有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认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中的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才有效,而本案的投保人黄玉学与被保险人李明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李明的亲属非本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亦无权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黄玉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为黄玉学,但受益人的指定未征得被保险人李明的书面同意,该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该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指定受益人的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整体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黄玉学作为投保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不符合保险法受益人指定的规定,因而不是合法的受益人,依法没有受益权。按该保险合同的本意,被保险人李明应作为受益人。李明作为保险合同的唯一受益人,其意外死亡后的保险金依法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李明的亲属继承,保险公司有向被保险人李明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