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先行支付这一创制性的立法规定,被法律界人士认为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
为赵文海诉甘肃省社保局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曾在2012年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对4个直辖市和283个地级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电话访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站检索、实地探访,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调查显示,地市中可以接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仅有28个,占11.4%;明确表示“不可以申请”的地市多达190个,占77.2%;还有23个地市“不确定”是否可以申请;有5个地市“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请。
究其原因,调研报告称,很多地市明确表示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没有可操作的标准和流程,这成为很多地市拒绝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理由。配套实施细则的缺位,尤其是财务、审计配套政策的缺位,一方面让工作人员面对具体情况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
法律援助人士黄乐平认为,一些地市拒绝接受先行支付申请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会出现缺口”,“用人单位若不存在了就没有了被追偿主体”。这两个理由反映出,基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对开展先行支付后基金安全的担心。
调研报告建议,各地应尽快出台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降低基金风险,社会各界也应加大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普法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积极申请先行支付,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