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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判决 社保局败诉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0/29 15:12:22  点击:3376

乌鲁木齐市民袁群彦在工作时受伤,经过几年的维权,法院判决企业赔偿,可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最后期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却又遭到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称乌鲁木齐市社保局)的拒绝,遂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告上法庭。

近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全疆首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经过审理,驳回乌鲁木齐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这意味着袁群彦有望获得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与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对簿公堂

2008年,袁群彦在乌鲁木齐市三师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务工,不慎在工作中受伤。2010年3月,袁群彦被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到2011年7月,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终于进入执行程序。本以为至此就到了维权的终点,可是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书。此时,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生效实施三个月。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袁群彦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2011年11月30日,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社保局递交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一个月后,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的决定。被乌鲁木齐市社保局拒绝后,袁群彦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确认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效力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不受理袁群彦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决定,责令乌鲁木齐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乌鲁木齐市社保局认为,袁群彦所属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将无法追偿,造成基金缺口。若开先河,将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会有人以各种名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最终导致参保人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审法庭审判长杜琼说,本案中,法院已确定了袁群彦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执行中由于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袁群彦在没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向乌鲁木齐市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遂驳回了乌鲁木齐市社保局的上诉请求。

劳动者又多了一把强大的保护伞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新疆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赵广英说,这个案例在新疆尚属首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相信对于推动新疆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全面落实,让工伤劳动者用身体和健康换来的赔偿真正落到实处。她认为,2011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则。应该说,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权利,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救济功能。从工伤劳动者的角度来讲,无疑是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但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来讲,却面临着很多挑战。其中本案乌鲁木齐市社保局一方答辩中陈述的基金安全问题就是最大的隐患。国家人社部虽然也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暂行办法》,但在实践中对于追偿制度的设计尚需推敲。如果追偿制度无法落实,基金安全必然存在隐患。这就要求从制度设计层面进一步规范先行支付条件,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并从加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这个源头上下功夫,才能消除基金安全隐患。(完)

(周国兵 王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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