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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晨报讯 16年前女儿刚出生,合肥市民聂先生就为她买了保险,谁知如今女儿长大了,他却发现早年的保险单上多交了一年的钱,通过保险公司协商多次未果后,将其告上了法庭。
聂先生诉称,早在1997年10月,他为出生不久的女儿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少儿一生幸福保险,该保险合同规定缴费次数为16次,但是多年后找到发票时发现当年多交了一年的钱。聂先生多次向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口头同意退还多交的保费,但对聂先生因此事造成的误工等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聂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退回多收的保费720元并承担因此纠纷产生的误工等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保单约定,聂某投保的少儿一生幸福保险,须缴费16次,而保险公司开具了17张发票及收据,重复收取的部分应予以退还。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退还原告聂某72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王刚 通讯员 陈辉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