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意外的事故,53岁的保洁员刘阿姨在某超市被砸成重伤,保洁公司在按工伤待遇支付60万余元赔偿金和医疗费后,转而向造成事故的超市追讨。一方是雇主,另一方是被雇主派遣去工作的单位,谁该为刘阿姨的工伤赔偿金和医药费买单?
普陀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尽管超市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但保洁公司没有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应该自行承担风险,判决超市只需向保洁公司赔付医药费14万余元。
卷帘门压伤保洁员
来自安徽的刘阿姨是某保洁公司的员工,2010年7月被公司安排到普陀区某超市工作。然而,她只工作了一个星期就遭遇意外。
事发当日中午,超市叉车工在操作时,不慎撞到了仓库门上的卷帘门。从高处坠落的卷帘门正巧砸在了刘阿姨身上,她被压着动弹不得,陷入昏迷。超市员工一起搬开卷帘门,把刘阿姨送医抢救。经过几次转院治疗,刘阿姨到10月底才出院,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因脊柱严重受伤,留下了半身截瘫的后遗症。同年9月,有关部门认定刘阿姨为工伤二级伤残。
维权引发两公司矛盾
可是,当刘阿姨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时,尴尬的情况出现了。刘阿姨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无法提供工伤保险赔付。2011年2月,刘阿姨申请劳动仲裁。
2011年4月,劳动仲裁委裁决保洁公司向刘阿姨支付二级伤残一次性工伤赔偿共计近30万元。加上之前垫付的近30万元治疗费用,保洁公司已经承担了60万元。
2011年10月,刘阿姨将超市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超市赔偿70余万元。至此,刘阿姨共获得130多万的赔偿。与此同时,保洁公司和超市之间的矛盾却越来越深。
保洁公司认为,刘阿姨受伤,错在超市员工工作失误,超市应返还其已经支付的60多万元。交涉后,超市只返还了15.9万元。2012年年底,保洁公司向普陀区法院起诉,向超市追偿剩余的近45万元赔偿款。
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保洁公司和超市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保洁公司派遣工作人员到超市提供保洁服务,超市应保证保洁员工作的安全。超市作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保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没有为员工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在工伤事故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共计近30万元,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向超市进行追偿?
保洁公司认为,刘阿姨已超过50周岁,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过错不在自己。但法官认为,保洁公司的做法虽然情有可原,但在聘用刘阿姨时,明知其无法缴纳相应的保险,可能产生工伤无法获得赔付的风险,却继续聘用,应自行承担后果。
在判决中,法官扣除了30万元的工伤赔偿,判决超市向保洁公司赔偿14万余元。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聘请年龄大而无法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员工,虽然在用人成本上有所降低,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赔付仍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通讯员 孙超 本报记者 徐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