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 庞博 刘晓亮 法任 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人身保险,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理赔金究竟该归谁所有?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南湾法庭依法审结了一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与员工因保险理赔金归属权发生分歧并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保险金22800元。
保险公司赔款被“充公”
何师傅是某电器公司的技工,2007年5月19日,他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压伤右手。电器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同年10月,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认定为工伤残疾等级六级。
在公司工作期间,电器公司只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香洲区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支付何师傅工伤各项赔偿合计145001元,该补偿款已经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何师傅受伤后,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医疗保险金12000元及伤残保险金10800元,该笔保险金都直接支付给了电器公司。电器公司收到保险金后认为该笔款项归公司所有,抵扣支付给何师傅的医疗费等费用,拒绝支付给何师傅,双方引发争议。2013年8月,何师傅将保险公司和电器公司搞上了法庭。
法院:受益人应为伤者本人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应当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购买商业人身保险不能抵扣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电器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投保合同,商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无其他约定外是被保险人,即是原告何师傅,而非被告电器公司。香洲法院最终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给原告何师傅。
宣判后,保险公司及用人单位在法定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