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5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刘芳) 投保人无证驾驶摩托车出车祸死亡,保险公司以“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证免除本公司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该电子保单由保险公司内勤代为激活,并未尽到提示义务,法院判保险公司如数进行理赔。
2012年7月 5日,张某在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投保随心保保险一份,支付保费100元,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一年。2012年10月 18日,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张守某、吉某某向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5万元,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张守某、吉某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保险公司表示,个人意外险责任免除规定,如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或无驾驶资格证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本案中张某属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况。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守某、吉某某之子张某生前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予以确认。张某已按约支付了保险费100元,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将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免责事项告知张某。随心保保险卡需通过网络操作才能激活成功,保险合同生效。通过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提供涉案保险卡网上激活信息看,保险卡激活后查询内容显示投保条款经投保人确认所下载的投保条款,载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免责事项。但张守某、吉某某不认可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已明确告知张某免责条款内容,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保险卡激活系由张某本人操作 ,考虑保险卡激活网络操作的专业性,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主张已将免责条款事项告知投保人的事实不能成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张守某、吉某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负担。太平洋财险日照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张守某、吉某某提供了一份由保险公司原内勤人员销售并激活随心保,而非由投保人激活的证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确实未能尽到向投保人告知相关免责条件。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