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游西藏时突发病离世,保险公司以不算“意外身故”为由拒绝赔付。近日,该案经过历下区法院和济南中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正常赔付,目前被告已经履行判决。
【保险案例】2010年9月,郑动甲参加了某旅行社赴成都、新疆、西藏等14日游的旅游团,该旅行社为每位旅客投保了旅客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10年9月20日,被保险人郑动甲在西藏旅游期间,因突发高原反应去世。料理完亲人的后事后,郑动甲的亲属郑一览依据《保险合同》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赔付。该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以郑动甲因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向郑动甲的家人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拒绝赔付。
本案被告辩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病危通知书诊断为急性高原昏迷、急性高原肺水肿。被保险人整个出险经过为高原病,在全部过程中未出现意外事故致因,由于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为高原病,不属于人寿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
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赔付原告郑一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6 万元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日前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