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举例
小学生吴某随母亲到某浴室洗澡时,误开热水龙头致头面部及背部被烫伤,之后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因吴某在学校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了1.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后吴某在母亲的代理下又持医疗费复印件起诉到法院,要求浴室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的分歧意见集中在吴某已经取得的医疗保险费1.5万元,浴室应否再给予全额赔偿,即保险所得可否冲抵赔偿金额。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已经从保险公司领得1.5万元保险金,只能就扣除保险金后剩余的经济损失向浴室索赔,否则就得了双份赔偿,属于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得1.5万元保险金是其参加保险应得部分,与浴室应履行侵权赔偿义务没有关系,吴某有权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浴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也即是吴某所得1.5万元保险金不应抵消浴室支付的赔偿金额。
■法官观点
关于本案对人身伤害保险金可否与责任赔偿金相抵?法官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人身保险金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人寿、健康或伤害进行保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目的,并非在于填补可归责加害人的损害。如果浴室只在“扣除保险金后剩余的经济损失”范围内作出赔偿的话,那就明显地减轻(甚至免除)了浴室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上,吴某在学校参与的人身保险是一种商业风险投资,只在她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契约关系,双方分别承担了一些风险,当吴某受损伤后,保险公司依契约支付保险金是理所当然的,这笔保险金是吴某凭借契约的存在所获得的纯投资收入,保险公司不问吴某所受损伤的缘由,只要不是违背契约的约定,吴某就会依契约获得风险利益。
总而言之,吴某依侵权法律的规定,可以向浴室请求侵权赔偿,如果认定浴室负全责,那么浴室就应全额赔偿吴某;吴某依合法契约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是合法投资所得,法律理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