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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母亲家住农村,今年67岁,她一直受聘于当地环卫处从事环卫工作。今年11月18日,在清扫街道时被一辆机动车撞伤后住院,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全责。
王先生咨询: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除了肇事车主的赔偿外,环卫部门应否再赔偿?
王智光律师答复:目前我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尚需完善,农民工因为用工的零散性、临时性、购买社会保险的不系统性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岗位上的现象比较常见,一旦在工作中出现伤亡,维权较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其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此可见,虽然王先生的母亲已经67岁,但其仍然与聘用她的环卫处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当认定工伤,除了向肇事车主索赔,她还有权向环卫处主张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