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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3/12/29 21:56:19 点击:3324 |
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未为受伤职工缴纳保险费的原告某麻业公司赔偿被告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134000余元,并为被告王某补缴自2007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5年3月,被告王某开始在原告某麻业公司上班。2005年12月,被告因机械故障造成左手截肢,经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被告伤愈后在原告处担任门卫工作。双方于2006年11月22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王某在工伤保险部门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元。
2011年8月,被告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由申请劳动仲裁。汉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麻业公司支付2007年12月至2011年5月间拖欠王某的工资46 321.3元,并为王某补缴2007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麻业公司仅履行了该裁定的第一项义务,自2011年10月起停止向王茉支付工资及伤残津贴。
2013年7月11日,王某以麻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劳动报酬和伤残津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7月26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汉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1、确认王某与麻业公司劳动关系解除;2、麻业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 72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 085元,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3、麻业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伤残津贴19910元;4、麻业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7600元;5、麻业公司向王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3 680元;6、麻业公司为王某补缴自2007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麻业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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