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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1/2 23:23:41 点击:2961 |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写入该部法律内,并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将不可避免的使保险公司参与到每一件交通事故案件中来。
这样也带来一个问题,在人民法院审理这种案件时,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诉讼费呢?也由于这种案件的标的数额较大,要缴纳的诉讼费很多,也就使得争议颇多。以下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保险公司该如何承担,很多人是这么认为的,即诉讼费由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按过错大小比例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理由就是交通事故案件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至之诉,而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事故的发生也不是由保险公司造成的,因此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
对于该观点,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可以找到法律根据,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该观点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损失的总额如果没有超过保险公司保险限额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人身、财产损失超过保险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的部分,则应由事故的各方当事人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从这里可以看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对于其应该赔偿的责任应该即使赔偿,而不是一定要通过法院裁决。对于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没有与受害人达成保险款支付协议。所以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保险公司在起诉之前已经支付了赔偿金额,只是原告对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有争议
1、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保险公司偿付的金额合理合法,已经支付了应该赔偿的保险款,这种情况,对于原告所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款相应的诉讼费应该由原告承担,因为原告败诉,所以该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2、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保险公司偿付的金额有误,小于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保险款,那么对于原告所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款相应的诉讼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此时的败诉方变成了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在起诉之前没有支付任何赔偿款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责任很难划分,很多都是通过交警的责任认定划分责任,而交警的责任划分,若是双方不同意,也是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才有执行力,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保险公司担心保险赔偿款的数额不准确,总是要等到法院的生效判决才支付保险赔偿款,不愿意提前支付,也不愿意与原告调解。这就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方迟迟得不到保险赔偿,对于一些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受害者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也许会影响受害者住院治疗,更有甚者会影响到其生命的安危。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保险公司有专业的理赔人员,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应该是其有准确的判断,该赔不赔,从而导致受害者的起诉,这种情况,对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的相应诉讼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的费用则由各方当事人依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多少分别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法律的不断健全,社会个体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一员,应该承担起保险行业的责任,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作者:瞿冠科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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