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赔偿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支付了部分赔偿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叶某摔伤。
公交公司赔偿叶某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调解此案已经结案,保险公司向公交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
急刹车乘客摔倒 公交公司赔偿1.3万余元
2011年4月,叶某乘坐的公交车行驶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站时,因司机紧急刹车,叶某在车内摔倒。
事发后,叶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叶某为右内踝骨折、右外踝韧带损伤,在沈阳及北京的医院多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478.26元。
2011年8月,叶某将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以及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公交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退票费等共计13132.72元。
2012年1月,公交公司给付叶某13632.76元赔偿款。
保险公司拒赔 公交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2011年3月,公交公司为肇事车在内的34辆公交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公交公司赔偿叶某后,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未果,2013年10月,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保险公司方面表示该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两年,超过保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公交公司在发生事故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因此造成保险事故中无法确定的部分,他们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此,公交公司方面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时间,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之后,他们向叶某支付赔偿款的时间距今并未超过两年。
事发后,因当时车内受伤乘客较多,司机拨打了报险电话。
昨日,记者从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多方工作,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支付了双方都认可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应从判决生效起算
法官表示,保险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时帮助被保险人减少损失,保险合同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时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赔偿金额没有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及累积责任限额,且赔偿项目属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
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已经法院判决确认,所以保险公司应依约理赔。
本案公交公司在生效判决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后,才能确定其权利受到侵害。
因此,应当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所以公交公司要求保险人保险理赔,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保险人仍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