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健康保险
理财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0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6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6
 
人寿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被保险人争吵时诱发脑溢血是否属意外伤害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3/4 17:37:36  点击:3083

    【案情】

    2011年5月20日,漆某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该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项下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012年3月16日,漆某与邻居因门前道路排水问题发生争吵,漆某在与对方争执拉扯过程中突然倒地,医院诊断其为高血压患者,在激烈争执时突发脑溢血,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漆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理赔3万元,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疾病身故理赔1万元。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应按意外伤害身故理赔还是按疾病身故理赔,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漆某死亡系其自身突发脑溢血导致,外力伤害并不是其死亡原因,故保险公司应按疾病身故对其亲属进行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漆某自身虽有心脑血管方面的疾患,但这并不足以危及其生命,其在与他人争执后使自身疾病恶化身亡,应视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应按此进行理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漆某身故是其自身疾病和外力伤害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公平原则出发,保险公司应按两倍保险金额对其进行理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漆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仅对疾病身故和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责任作了约定,即一倍或三倍理赔。关于意外伤害的含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解释,即“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至于何谓“疾病身故”,合同对此未作明确解释。但据通常理解,所谓“疾病身故”,应是指被保险人在健康情况下发病身亡。

    根据上述规定和理解,本案漆某的身故是受外来的突发的事件和内在疾病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并无约定。对此约定不明的情况的处理,应参照合同中已有的规定,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平原则,由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更为合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风光不再 万能险成“明日黄花”
下一篇: 儿子病故理赔遭拒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付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