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5月20日,漆某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该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项下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012年3月16日,漆某与邻居因门前道路排水问题发生争吵,漆某在与对方争执拉扯过程中突然倒地,医院诊断其为高血压患者,在激烈争执时突发脑溢血,后经医治无效死亡。漆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理赔3万元,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疾病身故理赔1万元。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应按意外伤害身故理赔还是按疾病身故理赔,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漆某死亡系其自身突发脑溢血导致,外力伤害并不是其死亡原因,故保险公司应按疾病身故对其亲属进行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漆某自身虽有心脑血管方面的疾患,但这并不足以危及其生命,其在与他人争执后使自身疾病恶化身亡,应视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应按此进行理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漆某身故是其自身疾病和外力伤害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公平原则出发,保险公司应按两倍保险金额对其进行理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漆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仅对疾病身故和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责任作了约定,即一倍或三倍理赔。关于意外伤害的含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解释,即“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至于何谓“疾病身故”,合同对此未作明确解释。但据通常理解,所谓“疾病身故”,应是指被保险人在健康情况下发病身亡。
根据上述规定和理解,本案漆某的身故是受外来的突发的事件和内在疾病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并无约定。对此约定不明的情况的处理,应参照合同中已有的规定,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公平原则,由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更为合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