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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行使未及时 保险公司承担赔款责任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3/4 18:20:44  点击:3232

  中国法院网讯 (陆薇) 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令太仓某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保险金20万元。

  文某受李某雇佣为其从事彩钢棚搭建工作。2013年4月初,考虑到彩钢棚搭建工作的危险性,李某从被告处为文某购买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死亡赔偿限额均为10万元,两份保险卡均通过网上激活。保险卡的投保范围中黑体字特别注明从事室外高处作业的职业不在承保范围内。如职业发生变更或者购买时未告知具体职业导致实际职业超出了投保范围,投保人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如未通知,发生事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3年4月底,文某在从事彩钢棚搭建工作时不慎从脚手架掉落致身亡。文某的近亲属随即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在对李某调查后得知文某从事的工作不符合保险卡的投保范围,遂做出了不予理赔通知,但未行使解除权。随后,文某的近亲属诉至太仓法院。

  太仓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李某为文某向被告购买了保险卡且已激活,文某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出具的保险卡明示了投保范围以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文某未能向被告披露其实际工作内容这一保险法规定的重要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其违反了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据此依法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并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告在知道解除事由后,仅表示拒绝理赔,并未在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故其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保险人对保险危险的估计和测定常常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投保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依法享有所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并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人的解除权自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未在解除期间行使解除权,其解除权消灭,保险合同未解除,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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