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经济网讯】小学生上课时转动手中的铅笔,不料失手刺中同桌的眼睛致其伤残。昨日,记者从叶县法院获悉,此案经法院审理后结案。
据了解,该案原告岐某与被告张某均系被告叶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且系同桌。2012年6月7日下午上数学课时,张某转动铅笔玩耍,不料刺中岐某的左眼,老师随即将岐某送往叶县中医院救治。后由于伤势严重,岐某又被转至152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岐某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球钝挫伤。经平顶山昆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岐某的监护人将张某、某小学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岐某在校上课期间左眼被张某的铅笔刺伤。原、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原告的伤害是在学校上课期间有辅导老师在场的情况下遭受的,被告某小学作为在校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保护单位,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岐某在上课期间遭受伤害,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该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每人责任赔偿限额300000元内予以赔偿。由于事发后,除保险公司外的二被告分别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12000元,该两笔垫付款应当在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共计68358.4元。(河南法制报 记者陈亚洲通讯员王会娟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