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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3/27 23:37:17 点击:2280 |
【案情】
孙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后孙某在保险期间内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孙某赔偿各项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后保险公司又对孙某进行电话回访,就涉案事故达成销案协议。孙某诉至法院,认为其是在保险公司的误导下放弃理赔,请求判令撤销该销案协议并赔偿孙某车辆损失58 000元。
【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销案协议依法成立。从电话回访的内容分析,孙某同意销案的原因是此前保险公司拒赔,致其误以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未能对其拒赔理由提供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明知或应知本案保险事故应予赔偿,在其认知能力较清楚,结果判断较明确的情况下,对孙某作出拒赔表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销案协议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故意隐瞒孙某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事实,对孙某进行诱导,致其误以为不能获赔而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其期望获得保险赔偿的真实意思明显不符。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令撤销孙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销案协议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损失5.8万元。
【评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工作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拒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其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故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销案协议也应予以撤销,保险公司也应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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