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邢东伟 法制网实习生 翟小功
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约定,飞行员因意外伤害或自身健康暂停飞行,保险公司将赔付津贴。海南一投保的飞行员要求赔偿津贴遭拒,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应支付停飞日额津贴72000元,日前,二审法院最终判令支付额津贴共56200元。
王蒙是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飞行员。2009 年4月,新华保险海南分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身健康原因,航空公司航卫部门对其出具暂时停飞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协议约定金额向飞行员赔付暂时停飞日额津贴。
不久,王蒙经体检,查出胆囊结石。航空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向王蒙出具暂停飞通知单,王蒙至今未复飞。2011年10月27日,王蒙向保险公司送达出险通知书和理赔申请材料,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王蒙认为,他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合同规定,而对于考勤记录等合同没有约定的材料,他认为没有义务提供,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72000元津贴。
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协议,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出具暂停飞证明,保险公司才支付停飞日额津贴,在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向参保人赔付暂时停飞日额津贴。王蒙虽提供了暂停飞通知,却没有提供考勤证明和工资清单,不足以证明停飞的事实。
近日,海口市龙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王蒙支付停飞日额津贴72000元。2014年4月5日,海口中院二审判令保险公司向王蒙津贴共56200元。(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释法
何时被停飞,何时开始赔
承办此案的法官庭审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有效期是一年,为什么飞行员获赔的津贴数额没有按一年计算,而是284天?对此,关键要看保险协议中约定的具体条款。协议约定,航空公司对飞行员出具暂时停飞证明,保险公司向飞行员赔付暂时停飞日额津贴。由此可见,“出具停飞证明”是保险公司开始赔付的时间起点。虽然保险协议的有效期是2009年4月3日开始,但航空公司的暂停飞通知单是2009年6月24日出具的,赔付时间应该从2009年6月24日起计算。因此,通过法律维权时要看清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特别要注重里面的“细节”,否则提出不符合约定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