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亚东 □本报通讯员杨长平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恙螨咬人致死引发的意外保险理赔纠纷案。法院认定死者被恙螨咬伤属意外事件,保险公司理应支付理赔款10.3万元。
陈生(化名)是一家环境艺术公司的员工,2012年3月,他所在的公司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陈生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期从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
2012年7月1日,陈生受公司指派到某处花场工作。第二天,陈生因发热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恙虫病。次日,陈某因恙虫病导致多脏器衰竭而死亡。在陈生死亡后,雇主公司依据雇佣关系向家属支付了赔偿金。然而,围绕公司为陈生购买的意外保险,家属在理赔过程中却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医院诊断陈生患有恙虫病,这是造成他死亡的主要原因。既然因病而亡,显然不符合保险合同里规定的“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事故”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理赔。
在法庭上,恙虫病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家属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发现,陈生死亡前在花场工作,在该环境中工作的确有被恙螨咬伤的可能。保险公司提供的医学书籍可以看出,恙虫病的潜伏期为4至21天,一般为10至14天,起病急。可以认定,陈生系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的。根据医学理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如果不被恙螨叮咬,其人体本身不会患恙虫病。
因此,法院认为,陈生的死亡是被恙螨叮咬所引起,这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该事件直接致使陈生感染恙虫病而死亡。因此,法院认为陈生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对此理应承当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陈生的妻子、儿子和母亲共计10.3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