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白开水”:今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下班后,我准备骑摩托车回家,同事许某希望我捎带她回家,由于只绕路一公里多,我就同意了。送完同事后,我驾车回家途中(18时20分许)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受伤。交警大队认定我对此次事故无责任。公司认为,我并不是在必经的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事故,故不属于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而非机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根据你的案情叙述,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的回家路线,稍微延长相应回家时间,但未违反常理,也没有背离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发生在下班后的30分钟内,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内。你是在合理的路线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且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你应当属于工伤。(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