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4/20 19:13:32 点击:3867 |
家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的张师傅有大客车司机驾驶证,2012年1月份被大连市某食品公司雇佣,担任货车司机一职,月工资4000元,某食品公司没有同张师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师傅交纳社会保险。
2012年5月2日,张师傅和本单位职工小栾在为客户送货时,在甘井子区明珠路同一辆轿车相撞,张师傅胫部受伤,轿车司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小栾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某食品公司安排人员送张师傅到大连市中心医院抢救,先后住院45天,经诊断为胫髓受伤,单位先后为张师傅支付了医疗费14万余元。一死一伤,究竟是谁的责任?经甘井子区交警队认定,轿车司机罗某双黄线掉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师傅驾驶的货车因超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轿车司机罗某已经死亡,家里留下年迈的父母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没有赔偿能力。张师傅表示,自己是在为单位送货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按工伤待遇。但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有劳动合同,张师傅跟单位领导说,请求补一份劳动合同,好办理工伤认定。听说张师傅要办工伤,某食品公司却突然改口,称张师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之所以为他垫付了14万元医疗费,完全是出于道义。
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张师傅无法证明自己的“东家”是谁,自己的工伤就没有着落。张师傅受伤后一直没有上班,某食品公司也不再为他发放工资,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由于没有法律常识,自己在某食品公司上班不到半年就出事了,张师傅请不起律师,便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去年7月份,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张师傅提供法律援助,将某食品公司起诉到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要求确认张师傅同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自己同张师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庭提供了单位的工资表和考勤表,果然上面均没有张师傅的名字。
同张师傅一起出车的小栾到庭为张师傅作证,证明自己和张师傅系某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为张师傅垫付了14万元治病。但某食品公司认为,公司确实为张师傅垫付医疗费14万元,但完全是出于道义,并不能代表张师傅是公司的人。
2013年8月20日,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裁决,裁决张师傅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某食品公司不服,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仲裁的裁决,改判张师傅不是他们单位的人。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食品公司在张师傅受伤后,主动垫付了14万元,远远超过了道义上的责任,可以推定张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张师傅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某食品公司的起诉,确定司机张师傅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某食品公司不服判决,先后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4年2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确认了张师傅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去年6月19日,张师傅被认定为工伤,8月5日,张师傅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今年1月份,张师傅向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要求某食品公司给付工伤待遇,近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定某食品公司给付张师傅工伤待遇20余万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