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因工受伤,在获得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补偿后,还能否获取商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判决该梁某供职的公司向梁某返还保险理赔款36080元及利息,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某曾是某塑料制品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该公司为员工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后梁某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梁某除从社保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从该公司处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其间,梁某在某保险公司出具的疾病及意外保险索赔申请表上签名,以工作时不慎致伤为由向该保险公司索赔相关保险金。该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36080元支付至梁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庭审中,该塑料制品公司确认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36080元支付至梁某名下的上述账户后,实际由公司收取。但该公司称其与梁某对理赔款的归属有口头约定。
法院: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由该塑料制品公司为员工所投保,但不论保险费由谁支付或实际承担,在未经被保险人梁某同意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理赔款均应归梁某本人所有。因此,公司在办理了理赔手续后保险公司支付给梁某的理赔款,公司占为己有,构成对梁某合法权益的侵害。
至于该公司辩称其已对梁某作工伤赔偿,故可以获得本案的保险理赔款,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公司向梁某返还保险理赔款3608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