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玉芳 记者 万森)记者昨天从太仓市法院获悉一起用工单位要求分期支付工伤赔偿的案件。由于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员工受伤程度严重,法院对企业主张不予采纳,判决一次性支付员工李某伤残津贴及护理费65万余元。
2010年2月,李某到太仓某企业工作,并未缴纳相关社会保险。2010年11月5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右臂被机器轧断,被送往医院做了截肢手术。一年后,李某的这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三级致残、部分护理依赖。由此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后李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而企业认为,应定期支付相关赔偿费用而非一次性支付,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但上述规定的适用对象并非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且李某已右上肢残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的权益难以得到确实的保障。
审理此案的法官同时表示,我省2005年3月颁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办理支付。基于上述规定,结合李某工伤三级,用工企业又没有为其交纳工伤保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