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今天的故事之前,要先向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求偿权”。如果看不懂文字,请看详解:
①第三人造成交通事故—②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④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保险公司不是造成事故的一方主体,但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保险公司基于合同义务先行替代第三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代位求偿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
看完名词解释,接下来讲发生在市民黄先生身上的故事。大家可得看仔细了,看看黄先生犯了什么样的错误?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偿?法院为什么不支持他?
好好的车子开去清洗
开回来却大面积受损
黄先生今年39岁,温州市区人。
去年6月1日,他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0.7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去年6月11日至今年6月10日。
去年11月19日,黄先生把车开到潘某开设的洗车场进行清洗。谁知,潘某在交车的途中,在龙湾区状元街道上京路47号发生交通事故,车子损伤不小。
潘某立即告知了黄先生,黄先生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报案。
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车内驾驶室脚垫卡住了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导致车辆失控,撞到田地隔离栏造成车辆大面积受损、底盘受损。
为此,黄先生花费了2.1万余元修理费。
洗车场老板赔偿5000元
车主放弃其他经济赔偿
事故发生后,黄先生和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1、潘某一次性赔偿黄先生车辆修理费等共计5000元,做一次性赔偿了结。
2、车子修理期间的一切费用全部由黄先生承担。
3、黄先生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他经济赔偿,自愿放弃追究潘某的其他一切经济请求及责任。
黄先生原本以为,自己和潘某达成调解协议,拿到5000元的赔偿款之后,剩余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承担。结果,正是这一纸放弃追求经济损失的调解协议,让剩余的钱“打了水漂”。
因保险公司拒赔,今年2月17日,黄先生向鹿城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赔偿款项1.6万余元。
车主放弃对洗车场赔偿权利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黄先生和洗车场一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黄先生自行放弃了其除已得到赔偿的5000元之外的车辆损失费用的请求赔偿权,使得保险公司丧失了“代位求偿权”,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可对黄先生的车辆损失费拒绝理赔。
综上,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