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2月10日,陈某在黄石市一十字路口过马路时,被刘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事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当时刘某系闯红灯,且醉酒驾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前,刘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垫付3.8万元医疗费后,刘某称无钱支付剩余的费用。陈某于是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刘某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陈某于是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判决
法院经立案审理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虽然刘某醉酒驾车,但保险公司仍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刘某赔偿。
律师点评
温建寅律师:在醉酒驾驶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及保险人责任的性质来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创设目的在于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交强险整个制度的核心就在于通过分化风险的方式充分保护作为保险合同第三方的受害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基于他们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是一种合同责任。法律规定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那么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保险责任的性质是什么呢?我认为它应是一种法律责任,是法律为切实保障受害方的利益,防止作为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怠于行使而使得受害方得不到及时的救济。该法定责任不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而受到排除或影响。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的醉酒驾车不能让保险人免责,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实此次交通事故是陈某故意造成的。
再次,醉酒驾驶事故中,虽然保险人不能免除其应当对受害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酒驾毕竟违反了交通法规,威胁了公共安全,加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如果让保险人处于不利的位置,由保险人承担而被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则不符合公平原则。故,保险人赔偿交强险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综上所述,交强险中保险人相对于第三方受害者的保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法律中规定的保险人的免责条件只有受害人故意这一项,因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醉酒驾驶等情形下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对非合同当事人的受害者无约束力,该情形下保险人仍应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对致害人的追偿权,最终的赔偿责任由醉酒驾车而违反了交通规则的致害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