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保年龄所限,膝下无子的龙先生借外甥小李之名,购买了一份理财型保险。保险到期后,小李一家却拒绝返还保险金及收益。龙先生为此将小李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受益人小李归还保险金和收益。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龙先生的全部诉请。
【案件回放】
2006年1月的一天,龙先生在邮局办理业务时,正好遇见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一款五年期分红型产品。手头正好有存款的龙先生颇为心动。可是,购买该保险产品有年龄限制,而龙先生却早已过了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年龄,膝下又无子嗣。
龙先生灵机一动,让外甥小李作为名义上的保险受益人。经得小李一家人的同意,龙先生与小李以父子名义购买了一份近14万元的理财产品。
五年过去,保险到期,保险公司将近17万元的保险金和红利支付给了小李。不巧的是,龙先生与小李一家因一起继承纠纷,关系闹僵了。当龙先生向小李一家索要保险金及其利息和红利,却吃了闭门羹。为此,龙先生一纸诉状将小李一家诉至浦东法院。法庭上,原告龙先生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且支付了保险金,理应是这份保险的实际受益人。被告小李一家却辩称,“保险合同所记载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小李,应该按照合同办。”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龙先生确实是保险的投保人,但是龙先生既无法证明自己就是涉案保险合同的实际受益人,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发放保险金对象或程序违反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龙先生的全部诉请。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所取得的保险金应归谁所有,原告作为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保险金?
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为投保人,被告小李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期满后,被告小李持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材料的原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经保险公司审核,获得期满生存保险金,符合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