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4/6/15 13:30:06 点击:3086 |
【案情】
2014年5月18日江春和小舅子黄丹外出办事需要车辆。于是江春向自己的朋友朱林借车,由于江春也不是第一次向自己借车,且自己江春有驾驶证,没多想就借给了他。在去往目的地的途中,黄丹想过把车瘾,便要求江春暂时让位,让其开一会儿车。谁知,在黄丹开车后不久,便导致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件,造成价值30多万元的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
江春把事情告诉了朱林,朱林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无驾驶证的人黄丹违法开车所致,不予赔偿。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知情,只要是无照驾驶,保险公司都有权拒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是不合理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有效驾驶证”确实属除外责任,但肇事者无证驾驶的行为不是被保险人的指定,而且,肇事者是在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因此肇事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投保方没有过错。
进一步说,肇事者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根据《民法通则》中“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来赔偿。《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9条和《保险法》第44条均规定,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既可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应签发“权益转让书”,把向第三者的求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但被保险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也就是说,朱林可以选择,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还是直接向肇事者黄丹要求赔偿。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可支付理赔金后,再向该肇事者追偿。
(作者:胡荣辉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