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朱耀宇
2013年7月,长葛市青年杨昆鹏、胡雁冰舍身勇救他人的英雄事迹感动了长葛。想不到的是,他们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却成为社会一个热议的话题,今年6月中旬,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英雄的行为为工伤,他们的正能量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法律的支持。
事件
为救落水同事 两青年英勇献身
去年7月21日,长葛市的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到洛阳市栾川县开展拓展训练。训练结束后,员工和教练一起,到养子沟景区游览。当日16时许,在日月潭边,员工潘鹏辉在拍照时不慎跌入潭中。该公司杨昆鹏、胡雁冰两名员工当即跳入潭中救人,最终潘鹏辉获救。而杨昆鹏、胡雁冰却被潭中暗流死死拽住,片刻工夫就被卷进了潭底。两人被打捞上岸后,均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争议
救人身亡是否属工伤起争执
事后,两人所在公司向长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杨昆鹏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9月16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杨昆鹏是在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结束后,游览景区过程中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该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昆鹏、胡雁冰是公司职工,公司统一组织职工往返拓展训练基地,培训费用由原告公司支付,故杨昆鹏、胡雁冰的此次外出,系因公外出。杨昆鹏、胡雁冰在因公外出期间,救助落水同事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落定
救人身亡属于工伤
一审判决作出后,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围绕景区游览是否为“因公外出期间”展开了争论。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和“因工作原因”,既要从活动的内容形式上予以考虑,还要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起止时间,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进行考量。
结合此案,杨昆鹏因救落水同事而溺水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6月23日,东方今报记者获悉,本月中旬,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