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期間意外摔傷造成骨折,住院上衛生間又意外滑倒撞到頭部而死亡,保險公司能否就“意外”中的“意外”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靈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案件,原告起訴保險公司稱其丈夫在單位購買了團體險,在保險期間內,丈夫因為上班時天色已黑,不小心從梯子上摔下,造成骨折,生病期間在一次上衛生間的途中,因為滑倒撞到頭部致死。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對其丈夫的死亡結果賠付保險金。
在審理過程中,靈武市法院了解到,被告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理由是,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丈夫的死亡並非因意外原因致死,而是因為長期的疾病引發的死亡。而原告堅持認為,死者生前身體狀況非常好,還存有兩個月前的健康檢查記錄,証明死亡並非是自身疾病所致,而是由於意外摔倒撞擊頭部這一意外因素。而對於死亡原因的認定,醫學上也存在著許多的困惑,不能給出一個確定的結論,大多以“有可能”來分析。在多方了解情況的基礎上,靈武市法院法官多次與原、被告協商,希望原、被告能夠達成調解協議,避免過程中的過多的爭執。
最終,雙方在法官的積極協調下,達成了協議,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萬元錢。承辦法官說,在法律不能涉及以及不能判斷的領域,我們可以通過其它的途徑更有效的解決問題,也呼吁群眾在購買保險時仔細閱讀各項條款,並要求詳盡的解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記者 張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