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柯亮 记者 朱淳兵)一名家长为3岁的孩子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孩子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却以他人已经赔偿为由拒付保险金。孩子的父母亲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瑞昌某保险公司在10日内支付原告何星星(化名)意外伤害保险金5700余元。
2009年8月31日,何星星的父母为3岁的儿子在瑞昌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至2010年2月18日。同年10月,小星星因交通事故受伤,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事后,何星星的父母多次去找该保险公司理陪,保险公司却以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为由拒付赔偿金。于是,何星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开庭后,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应凭原始凭证来公司报销,否则不予理赔。且医疗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不应当一事多投、多处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星星的父母为儿子投了保,孩子在保险期内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对于保险公司辩称医疗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何星星不应当一事多投、多处理赔的辩解,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何星星既有权基于道路交通事故向肇事者主张侵权赔偿,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何星星虽得到他人的赔偿,但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这个辩解。